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并纳入征缴范围。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起,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二、截止12月6日,有农民工但尚未缴纳12月份保险费的单位,请认真核对应缴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三、截止12月6日,有农民工但已缴纳12月份保险费的单位,请于本月缴费截止日前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补缴。
四、没有农民工的单位,缴费流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