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30调整为162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元调整为16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市、庄河市由14元调整功能为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