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9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9.2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