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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作用,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

(一)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20%;90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二)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商品房贷款、房改房贷款房屋价值为房款总额;存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为房屋交易价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价较低值;自建房贷款房屋价值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价。(三)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存量房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目的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作用。

政策解读

一、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否区别贷款类型?调整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区分贷款类型。

二、如何认定贷款房屋价值?

商品房贷款、房改房贷款房屋价值为房款总额;存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为房屋交易价与中心认定的评估价较低值;自建房贷款房屋价值为中心认定的评估价。

三、房龄具体如何确定?

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 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便非本市户籍职工的销户提取需求。

政策解读

一、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申请材料如何设定?

职工账户封存在原单位账户下的,需提供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材料;职工账户已办理托管的,需提供户口簿,无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原缴存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已在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现缴存账户。

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如下:

一、在我市租住住房且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下同),职工及配偶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年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二、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取消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限制。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 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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